【注釋】
第十九類主要包括非金屬建筑材料。
本類尤其包括:
——建筑用半成品木材,例如:橫梁、板、護板;
——木制飾面薄板;
——建筑用玻璃,例如:玻璃磚瓦,建筑用隔熱玻璃,安全玻璃;
——路標用玻璃顆粒;
——花崗石,大理石,沙礫;
——赤土(建筑材料);
——太陽能電池組成的非金屬屋頂板;
——非金屬墓碑和非金屬墓;
——石、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、半身像和藝術(shù)品;
——混凝土制信箱;
——土工布;
——涂層(建筑材料);
——非金屬腳手架;
——非金屬制可移動的建筑物或建筑結(jié)構(gòu),例如:水族池,鳥舍,旗桿,門廊,游泳池。
本類尤其不包括,改為:
——水泥保護劑,水泥防水用制劑(第一類);
——防火制劑(第一類);
——木材防腐劑(第二類);
——建筑用脫模油(第四類);
——金屬信箱(第六類),非金屬、非磚石制信箱(第二十類);
——像、半身像和藝術(shù)品:普通金屬制(第六類),貴金屬制(第十四類),木、蠟、石膏或塑 料制(第二十類),瓷、陶瓷、陶土、赤陶或玻璃制(第二十一類);
——某些非建筑用的非金屬管,例如:管道(衛(wèi)生設(shè)備部件)(第十一類),非金屬軟管和非金 屬柔性管(第十七類);
——建筑防潮材料(第十七類);
——運載工具用窗玻璃(半成品)(第十一類);
——鳥籠(第十一類);
——地席,亞麻油地氈及其他鋪在已建成地板上的材料(第二十七類);
——未切鋸或未加工的木材(第三十一類)。